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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局
关于明确2009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4-07 08: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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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清明节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局研究决定,2009年4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4月20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4月10日。
发布: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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