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举办税收文艺作品大奖赛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8年税收宣传月期间,市局将举办税收文艺作品大奖赛。活动结束后,将选择优秀作品集结成册并予以推介,进一步丰富潍坊国税文化建设的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作品类别
(一)文学作品类。包括小说、散文、诗歌、评论,相声、小品剧本、快板书、歌曲等。各县市区局报送的文学作品在上述范围内每种体裁各不少于1件。
(二)“税收·发展·民生”主题征文。各县市区局以该主题报送的主题征文作品数量不少于3件。
(三)摄影作品类。包括反映“税收·发展·民生”题材的单幅或多幅摄影作品,重点是图片故事摄影作品,市局将择优参加省局“税收·新视角”图片故事摄影大赛。各县市区局报送的摄影作品数量不少于10件,其中图片故事摄影作品不少于3件。专题摄影作品的选题及有关详细说明请于4月5日前报送市局办公室,对选题创意好、拍摄难度大的作品,市局将组织力量共同拍摄。报送的作品7寸以上,不需装裱;数码照片为jpeg格式,每张大小不得低于3兆。
(四)书画作品类。包括书法、美术作品。各县市区局报送的该类作品数量不少于10件。
(五)公益广告作品。包括音像广告、平面广告、手机短信、专题网页、实物宣传品的创意及内容。各县市区局报送的公益广告作品在上述范围内每个种类不少于1件。
(六)动漫作品。包括动漫图画、Flash动画等。各县市区局报送的动漫作品在上述范围内每个种类不少于1件。
(七)其他作品。能够反映税收主题、内容健康、形式新颖的其他各类文艺作品。
二、有关要求
(一)潍坊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全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参与本次大奖赛。县市区的文艺作品由各县市区局汇总集中报送市局办公室。
(二)各单位要在完成规定的报送数量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力量创作、征集、报送优秀的其他各类税收文艺作品。市局将按照各单位文艺作品的报送数量和质量给予量化打分,得分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质量考核。
(三)除专题摄影作品的选题和拍摄说明外,其他文艺作品报送时间截止到2008年4月20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另行通知。
(四)各类作品需注明名称、作者姓名、单位、年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五)本次活动的主办单位为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征集的作品一律不退稿,请作者自留底稿;参赛作品如涉及著作权、版权和名誉权纠纷,均由作者自负;获奖作品著作权除署名权归双方共享外,均属主办单位所有。
(六)本次大奖赛将按照收到的文艺作品类型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纪念奖若干,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500、300、100元或等值奖品。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