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条件
1、有3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发起人;
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3、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批程序:
1、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4、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发起人。
(3)所需资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协议书;
5、出资证明;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