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对国税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扬民主,畅通监督渠道,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行政管理权的正确实施,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行政管理公开,是指各级国税机关为接受广大国税干部职工的监督,增加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避免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所进行的公开。
第三条 内部行政管理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求真务实的原则,以充分发挥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决策权”为出发点,既适度扩大公开内容又兼顾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要求,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敏感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进行公开。
第四条 内部行政管理公开工作在各级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谁主管、谁公开,分级管理,分级公开”的原则,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开的方法和范围
第五条 公开的方法。公开的方法分为:会议传达公开;文件形式公开;张贴形式公开;网络形式及其他形式的公开。
第六条 公开的范围。公开的范围分为:在一定范围相关人员内公开,包括在党组(班子)成员范围内公开、中层干部范围内公开和部分干部范围内公开;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在社会范围内公开;其他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公开的时间。公开的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或者会议决定规定的时间按期进行。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行政管理公开的内容包括人事管理公开、财务管理公开、基本建设管理公开、表彰奖励处罚公开、重要信访查处结果公开及其他公开。
第九条 人事管理公开。人事管理公开包括国税工作人员录用公开、干部职务晋升公开、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公开、干部工资福利公开、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公开等。
一、国税工作人员录用公开
国税工作人员录用公开包括:录用国税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要求和程序在社会范围内公开;录用人员资格审查情况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录用人员的考试成绩(包括笔试、面试)在社会范围内公开;对进入考察范围人员的考核考察情况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社会范围内公开。
二、 干部职务晋升公开
干部职务晋升公开包括委任制晋升公开与竞争上岗晋升公开。
(一) 委任制晋升公开
1、委任制晋升方案,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2、民主推荐环节。民主测评结果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3、干部考察环节。考察报告在一定范围相关人员内公开。
4、任职公示环节。拟任职人选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二) 干部竞争上岗公开
1、竞争方案公开。竞争职位、任职条件、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等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2、竞争上岗报名环节。竞争上岗报名人员名单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3、资格审查环节。对资格审查合格又达到规定比例要求的人员名单,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4、民主测评环节。民主测评结果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5、集中考试环节。考试成绩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6、演讲答辩环节。演讲答辩的时间、地点、程序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答辩成绩在一定范围相关人员内当场公开,并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7、组织考察环节。考察报告在一定范围相关人员内公开。
8、任前公示环节。拟任职人选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9、任职公布环节。任职决定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四 、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公开
(一)干部交流公开。干部交流方案、方案执行情况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二)任职回避公开。干部任职回避方案、方案执行情况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五、干部工资福利调整公开。新调整的工资标准、调资条件和应该享受的福利标准,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六、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公开。考核结果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对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及辞退决定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财务管理公开。财务管理公开包括经费分配情况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公开、政府采购情况公开、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公开、内部审计结果公开。
一、经费分配情况公开。经费分配方案在一定范围相关人员内公开。
二、财务收支情况公开。系统和机关的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在一定范围相关人员内公开;机关的电话费支出、办公用品及耗材支出分科室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单车耗油及维修费支出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三、政府采购情况公开。对系统和机关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结果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实行招标采购的招标通知、招标书等在社会范围内公开,中标结果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四、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公开。对本单位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车辆、办公设备等处置情况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五、内部审计结果公开。对内部审计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公开。基本建设管理公开包括基建项目开工前、建设过程中、竣工审计后的公开。
一、基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招投中标情况、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等,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二、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资金投入等情况每半年在全体人员范围内予以公开。遇有特殊原因,经批准调整投资规模或预算的,在一定范围人员内公开。
三、基建项目竣工审计后。工程质量、审计结果在全体人员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处罚公开。
在对单位及个人实施表彰奖励和向上级推荐先进荣誉时,要将表彰奖励依据、荣誉名称、奖励项目、标准、名额、被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情况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在对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时,要将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项目、实施处罚意见、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重要信访查处结果公开。
对举报各级领导干部的重大违纪问题、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群众关注的敏感性问题和重复举报等问题,调查核实结果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 其他公开。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经具体承办科室提出公开意见及公开范围,经研究确定后进行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内部行政管理公开内容,并由承办部门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要按照公开事项的性质、要求,按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进行。
不得无故将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延迟公开;不得违反保密工作纪律,以公开名义泄露秘密。
第十七条 国税干部职工要求国税机关对公开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国税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第十八条 国税干部职工发现未按规定公开或公开内容存在问题的,有权向国税机关举报,国税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受理、核查工作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对下级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直接查处或责令下级部门重新核查。
第十九条 在公开期内收到署名来信、线索清楚的匿名来信、合理化建议及有群众来访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结束后对已公开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及时作出调整,对无问题的应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将核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或以一定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在公开期内收到合理化建议、意见,对有功人员可实行奖励,奖励的数额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内部行政管理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行政管理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巡视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相结合,检查考核情况纳入工作质量管理考核之中。
第二十三条 上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内部行政管理公开工作实行公开情况月报制。市局内部行政管理公开情况由各具体实施部门汇总整理后于月底前书面报告监察室;各县市区局及基层分局(所)内部行政管理公开情况由各具体实施部门汇总整理后于月底前书面报告上级对口管理部门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所有形式的公开资料均由承办部门整理存档,并报同级监督部门备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