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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7-11-08 15:10:12字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维护好党章,认真对照党章的规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党章的要求转变为自觉的行动,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不断增强依法征税、规范行政的意识。

  4.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和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高尚情操和良好作风,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纠正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法规、人事、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负责对下级局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上级法规、人事、纪检监察和巡视等部门通过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年度考核、巡视检查等形式,对下级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党组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党组研究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整改结果,逾期未整改的,由上级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仍不整改的,对班子主要领导先免职,后处理。

  2.上级局对群众反映下级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等问题线索,要及时查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制定的《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国税党字[1999]14号)和《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国税发[1995]125号)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办公厅(室)、机关党委(办)、法规、人事、巡视、财务、教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局(室)局长(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2.明确责任

  (1)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应占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总分值的15%以上;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下一级一把手应当参加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班子成员结合年度考核,汇报本人履行“一岗两责”情况。

  (2)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在召开会议、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要同时检查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系统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在廉洁自律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督促改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亲自批办群众反映涉及下级班子主要领导或其他重要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直接指导重大案件的查办;参加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并讲话;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3)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业务工作时,同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涉及分管部门、人员在业务管理、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和信访举报,经与纪检组组长商议后,可进行初步了解并及时将了解的情况告知纪检组组长;积极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4)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对奉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本部门的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门责任分工;督促检查本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5)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向党组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案件查办工作;对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批办举报信访件、开展廉政谈话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上级党组及纪检监察、人事、巡视等部门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

  1.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办公厅(室)、巡视等部门按照《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一并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两责”情况进行考核测评(测评表和评定标准,见附件1),考核测评工作由负责考核的部门牵头。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考核结果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并存入廉政档案(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述廉考核测评登记表,见附件2)。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单位争先创优的重要条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字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实行“一票否决",取捎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主要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2.人事、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要综合运用巡视检查、信访、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等方式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分别实行责任追究。

  三、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的监督

  1.各级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各班子成员意见后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分工情况及时以文件或其他形式在系统内公布,同时向上级党组报告。

  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分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班子成员个人分工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2.上级人事、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对下级局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局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轮换或未按分工履行职责的,要及时向党组报告,上级党组要责令下级局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多对下级局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二)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的监督

  1.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要根据《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工作规则》(国税党字[2000]21号)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和议事纪律。

  (1)党组会和研究重要事项的局长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2)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①议题确定和预告。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召开前,由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需要向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议定事项,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党组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其他成员通报会议议题。无特殊情况,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②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涉及专业性或政策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前,应按规定组织论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前要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

  ③酝酿讨论。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④形成决议。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在研究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班子难以形成统二意见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议。经过进一步沟通酝酿后,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由党组秘书或职能部门发放票决表,当场回收票决表并计票,党组主要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班子成员5O%以上的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会议记录人应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并于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核发。

  ⑤决策结果公开。班子在作出重大决策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将决策结果以及负责落实决策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公示(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3)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决定。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2.巡视部门、人事、办公厅(室)、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下级局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部门发现下级局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上级局,逾期未整改的,经上级局党组同意,对被检查单位班子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四、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一)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

  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国税发[1995]123号)、《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的实施意见》(国税发[1995]126号)等制度和办法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对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金银珠宝、房屋、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贵重礼品的监督

  (1)重点在节假日、干部任用、经费审批拨付、基本建设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涉税事项行政审批等时期和环节进行监督。

  (2)对群众举报领导干部不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违纪违法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进行处理。

  2.对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监督

  (1)重点在领导干部及’亲属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职务升迁、因病住院、子女升学等时间和环节上进行监督。

  (2)事前报告、事后说明。领导干部如操办上述事项,事前一般应向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报告,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报告(通报)内容包括事项、拟办方式、拟邀请人员及廉洁承诺。事后15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3),分别报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说明。

  (3)领导干部本人的报告应存入廉政档案;同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发现问题,应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组长。

  3.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

  (1)重点在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岗位轮换、确定后备干部等时期和环节进行监督。

  (2)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过程监督,在党组研究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拟任人选的廉政情况提出意见。

  (3)对反映“跑官要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人事部门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反映“买官卖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核实,违反规定的,按任免权限取消其任职资格,已任职的撤销任职决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跑官要官”“官卖官”打击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4.对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监督

  (1)重点对领导干部本人是否经商(投资参股)办企业,是否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是否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是否存在利用工作调动之机,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工作,或利用各种手段违规为配偶子女谋取利益等情况进行监督。

  (2)把对本事项的监督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要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5.对领导干部参与赌博违纪行为的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把对本事项的监督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内容;采取明察暗访、与公安机关和领导干部所在社区建立联系制度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情况;领导干部本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该事项作专门说明。一经发现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6.对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监督

  (1)重点对购买环节(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超标)、用车环节进行监督。

  (2)税务机关因公务需要购置排气量2。O升以上(不含本数),价格2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公务用小轿车时,必须报经总局财务司、监察局审批,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3)要加强车辆配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购置配备小轿车的,对被查单位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的超标车辆,由上级税务机关予以没收。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级领导干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暂行办法》(国税党字[2003]61号)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向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对应报未报的事项要及时补报,对超时限上报的要做出说明。

  在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人事部门应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年度报告表》(见附件4)送每位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个人重大事项分类填写,若一年内无重大事项,也要填写报告。每位班子成员要将个人重大事项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偷骗税案件、重大事故和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局办公厅(室)填报《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5)。

  2.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每年要定期对下级局党组及领导干部上年度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分别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党组范围内公示或通报.

  纪检组发现同级党组成员未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向上级党组、纪检组反映。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下级局党组及领导干部未能执行事先请示、事后报告的,或报告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责令其限期报告、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提请党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群众检举反映涉嫌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向党组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年度报告表》要存入廉政档案。

  (三)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1.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以上干部收入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5号)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填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见附件6)。

  2.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领导干部执行收入申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领导干部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进行监督。人事部门于每年申报工作结束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申报人不申报、未按时申报、不如实申报的,应责令其改正;发现有违纪问题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存入廉政档案.

  (四)述职述廉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的规定。

  1.述职述廉的时间和方式。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各级人事、纪检监察、办公厅(室)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结合民主生活会、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一并进行,述廉测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述职述廉在本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进行;主要领导、纪检组组长还应向上级局进行述职述廉。

  2.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述职述廉的程序。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要按照“自我总结、群众评议、反馈意见、认真整改”四个步骤进行。

  (1)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前,领导干部本人要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写出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要在述职述廉会前,在本单位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外公布征求意见专线电话和设立意见箱,收集意见和建议。

  (2)召开述职述廉会议。应提前1 O天向上级党组报告,上级党组可派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会议由本级党组(党委)组织,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争要提前向上级党组请假,本级党组指定专人代其宣读述职述廉报告。

  (3)收集与反馈意见。。会议结束后,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收集整理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与述职述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沟通,如实将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情况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

  (4)搞好述职述廉情况报告和整改工作。班子成员应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和针对群众所提意见制定的整改措施字统j报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并抄送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存入廉政档案。党组要将群众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提出的意见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对群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廉政谈话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l005]30号)和《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国税党字[200 3==l 5 3号)等有关规定,上级党组及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廉政谈话手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1.廉政谈话的类型及主要内容

  廉政谈话分为任职谈话、任期谈话、诫勉谈话。任职谈话是对新提拔、转任或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就廉政勤政方面需注意的问题进行的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重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针对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所负的责任。

  任期谈话是不定期了解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廉政勤政情况并提出要求的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听取谈话对象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单位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单位与个人作风建设等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诫勉谈话是向谈话对象指出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就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改正承诺,提出改正措施的谈话。一般应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①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②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③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④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⑤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⑥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⑦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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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潍坊国税网 作 者:监察室 发布:谭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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